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時點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該在發出商品的時候確認收入。
確認各種銷售收入時間點:(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具體來說,被審計單位采取的銷售方式不同,確認銷售的時點也是不同的:(1)采用交款提貨銷售方式,應于貨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同時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時點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該在發出商品的時候確認收入。
2、具體來說,被審計單位采取的銷售方式不同,確認銷售的時點也是不同的:(1)采用交款提貨銷售方式,應于貨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同時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在涉及增值稅計稅方面,對于預收賬款,需要明確其確認收入的時點。根據《財稅〔2017〕31號文件》的規定,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確認收入時間一般是發生銷售收入的同時確認。
4、收入確認時間和納稅義務確認時間如下: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一)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二)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三)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
(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某一時段確認收入的三個條件如下: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常規性或經常性的服務)。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建房)。
1、預收賬款銷售方式下,銷貨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銷售方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預收賬款。故選C。
2、商品銷售收入。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銷售方式下,購買方在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一般不應確認收入,但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最終確定合同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則可以在商品發出時,或在商品裝運時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