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通常情況下,不可以,一旦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家屬便無法直接與其見面,在此階段,犯罪嫌疑人僅能接受律師的會見,若家屬希望與嫌疑人溝通,必須通過聘請律師來實現,由律師作為中間人進行溝通和辯護。
2、逮捕后,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即委托律師進行會見,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在一定期限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身自由。
3、在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捕后,家屬無法直接探視,若雙方確有見面需求,可通過律師安排會面,家屬應盡快聘請律師,以便與犯罪嫌疑人保持聯系,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后,雖然原則上可以安排家屬會見,但具體的會見方式和時間可能會受到一定限制,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
5、逮捕后,家屬無法探視犯罪嫌疑人,只有辯護律師可以依法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這是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6、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后,家屬無法探視,直到法院作出判決后,親屬才能進行探視,從公安機關抓捕嫌疑人到法院判決期間,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見到嫌疑人:一是通過辦案人員,二是通過律師。
批準逮捕后,家屬無法直接見到犯罪嫌疑人,逮捕通知書下達后,家屬只能委托律師進行會見,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
法律分析:逮捕后,家屬無法見人,接到逮捕通知書后,只能通過律師進行會見,這一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中有明確表述,辯護律師有權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無法被探視,只有等到判決后,家屬才能進行探視,從被捕到判決期間,只有律師能夠會見犯罪嫌疑人。
1、法律分析:接到逮捕通知書后,家屬無法直接見到嫌疑人本人,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完全剝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家屬此時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即委托律師進行會見。
2、接到逮捕通知書后,家屬通常無法見到嫌疑人本人,但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有權進行會見,除律師外,其他辯護人經法院、檢察院許可,也可會見被逮捕的嫌疑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3、逮捕后,家屬無法見人,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后,只能委托律師進行會見,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4、家屬在接到逮捕通知書后,應首先核實嫌疑人被關押的看守所,并及時向看守所存入生活費用及必需品,家屬應了解看守所允許存放的物品清單,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5、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后,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即委托律師進行會見,這一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中有明確表述,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準逮捕時,應將相關材料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