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發證部門、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項。故選C。
2、法律分析:有效期為5年。其內容包括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范圍、發證部門、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項。
3、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4、法律分析: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來說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申請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5、根據《醫療器械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規定,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辦理延續手續。
6、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辦理延續手續。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在期滿前6個月必須重新提出申請辦理換發新證手續。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法律主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依據相關規定,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按第十二條審批程序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主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依據相關規定,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分析: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5年。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是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具體如下: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
沒有具體年份規定,只要求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
法律分析:有效期為五年。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因此,醫療機構輻射安全許可證不需要每年校驗一次。
有效期5年。放射診療許可證2年校驗一次,年審、年檢的時候,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
因此,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據持證醫療機構校驗期的不同,分別定為5年或15年。 地方性法規對有效期限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性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