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根據《中國 *** 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選舉中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即為有效會議。 發展黨員規定:在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表決時,參加會議的黨員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
2、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50%)才算有效,也就是說要有支部正式黨員的一半以上到會表決才有效; 表決結果應該有支委成員紀錄在冊,并填入《入黨志愿書》支部決議一欄,報上級黨委審批。
3、法律分析:選舉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發展黨員時參加會議的黨員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才能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表決。法律依據:《中國 *** 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4、要求 半數以上。根據《中國 *** 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三章第十六條: 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申請人應匯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
《中國 *** 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明確,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中國 *** 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明確,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法律分析:參加對象應為支部委員會全體成員,實到會人數應大于應到會人數的80%.如有必要可邀請同級行政黨員領導干部參加。同時,可請上級黨組織派員參加,請有關黨小組長或黨員骨干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言,提出批評和建議。
不得少于應到會議人數的一半。根據中國 *** 支部工作條例的規定,組織生活會每年不少于一次,參加組織生活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黨員數量的一半以上方可開會,如應到會黨員十人,至少要有六名黨員參加才可開會,因此組織生活會參加人數比例要求是不得少于應到會議人數的一半。
組織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根據有關規定,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年度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與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組織生活會是黨的組織生活的重要內容,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載體,主要是交流思想、總結經驗教訓、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不少于應該參加黨員人數的一半以上。根據中國 *** 支部工作條例的規定,組織生活會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應安排在下半年召開,參加組織生活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黨員數量的一半以上方可開會,如應到會黨員十人,至少要有六名黨員參加才可開會。
組織生活會是黨員交流思想、總結經驗、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重要形式。根據《中國 *** 支部工作條例》的規定,會議的召開應確保有半數以上的黨員參與。 具體到會人數的要求是,組織生活會的參會人數不得少于應當出席會議的黨員人數的一半。
建議全員到達,與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組織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民主生活會的同志,會前要向本級黨組織說明原因,并履行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