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許可證驗校過期3個月失效申請單位在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診療許可校驗申請表》。
法律分析:有效期為五年。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放射診療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校驗一次,臨時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有效期為五年。某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10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而放射診療許可證的發證日期是2008年12月2日。
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有效期5年。放射診療許可證2年校驗一次,年審、年檢的時候,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
沒有具體年份規定,只要求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法律分析:有效期為五年。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分析: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1、《放射診療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校驗一次,臨時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2、放射診療許可證校驗周期有效期為五年。某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10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而放射診療許可證的發證日期是2008年12月2日。
3、有效期5年。放射診療許可證2年校驗一次,年審、年檢的時候,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
4、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有效期為5年。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等,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三年校驗1次,有效期為15年。 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地方性法規對有效期限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性法規辦理。
5、或持有的上崗證復印件。配有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等儀器。健全的射線裝置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護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等)。人員培訓計劃。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十有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放射監測評價報告。十放射診療許可證復印件。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Ⅰ類放射源屬極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種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Ⅱ類放射源屬高危險源。
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4、第一條 為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的輻射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5、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放射工作單位)。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的條例。經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